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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办法           ★★★ 【字体: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9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期限,并经确定已失去使用效能,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作报废处理。 二、电子设备及高科技产品未达到使用期限,但因技术发展已列入同类产品淘汰产品范围的,已限制了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在设备认证员认证后,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作报废处理。 三、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或因被盗而无法找回的,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作报废处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行政科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提出报废处理意见,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实施报废处理。 二、资产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因使用频率过高、老化等非人为损坏原因不宜再使用的,按下列程序作报废处理: 1、资产使用者提出申请,在资产管理员处领取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 2、由设备认证员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类进行技术鉴定,查明是否能够修复或改装使用,在《固定资产报废单》上签署拟报废或修复意见。对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金额超过原值50%以上的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 3、行政科签署处理意见。对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的提前报废或由于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在《固定资产报废单》上签署是否报废意见。 三、资产管理员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核对实物,核实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单上所列各项内容是否一致,收回《固定资产报废单》,并在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中注销报废资产。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会计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单》登记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帐,注销报废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及其他账务处理。同时编制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以便年末盘存和税务检查。 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一、心每年度定期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集中处理,变价出售所得作为其他收入列入年度总收入。 二、对有残余价值的报废资产按优先的原则折价出售给中心在职员工。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处理报废资产。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六条中心的其他财产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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