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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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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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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疫点、疫区的消毒;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6)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扑疫预备队临时成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 2.3.5 乡(镇)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1)市、县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2)市、县区兽医实验室主要承担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分析和重点疫病的监测、疑难疫情的确认,并进行防治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3)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跟踪监测和免疫效果的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3.2 预警 (1)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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