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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建议           ★★★ 【字体:
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建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4    
 

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满足城镇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保康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一手抓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手抓好城镇居民住房的保障,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以“自住、够用”为原则。根据我县城镇人口、资源、环境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城镇居民家庭结构和户均人口等因素,其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三)住房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各单位应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要的具有保康特色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四)县城区2007年底前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到2010年基本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五)完善面向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的实物配租,面向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根据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的比例,采取政府划拨土地新建、购买小套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收购二手房或改造筒子楼等办法筹集廉租房房源。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积极为廉租住房对象提供租房服务,其中介费用由当地政府在廉租住房资金中支付。
  (六)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所需资金,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其资金渠道主要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社会捐赠资金等。县政府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支出计划,要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七)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县政府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重点项目进行管理,每年要按不低于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20%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项目开工计划要分别于上年12月底和当年3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备案,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情况合理确定。在一般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下。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直接委托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也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和材料、设备、工艺,在适用、环境、经济、安全、耐久性能上符合规定要求。
  (十二)各地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公示、公开摇号售房”的程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居住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备注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成员姓名。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金,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三)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少数困难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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