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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促进法宣传口号、标语           ★★★ 【字体:
就业促进法宣传口号、标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8    
 
1.《就业促进法》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法律保障
重要提示: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在促进就业中主要承担六个方面的重要职责: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重要提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用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3.消除就业歧视  促进公平就业
重要提示: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民等群众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转变就业观念  提高就业能力
重要提示: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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