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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劳动合同法宣传标语口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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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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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遵守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劳动最光荣 务必签合同 重要提示: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依法行使职权 文明监察执法 重要提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及时核实、处理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 4.劳动合同要看清 必备条款不能少 重要提示: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用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劳动合同一签订 各自义务要履行 重要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6.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 违法解除责任大 重要提示: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二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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